原告陈*与被告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赔偿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50727.58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元/天×37天)、营养费3700元(100元/天×37天)、护理费4197.28元(113.44元/天×37天×1人)、误工费21586.60元(126.98元/天×170天)、伤残赔偿金61188元(30594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13125.60元(21876元/年×12年×10﹪÷2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30000元×10﹪)、电动车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共计178725.06元,核减已预...(本文书还有4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