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返还预付款13700元给原告甘*;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冯**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甘*与被告冯**曾经是在湛江市吴*县新玛莎会酒吧一起工作的同事,被告冯**吹嘘说他有办法买到便宜的手机、电脑、汽车等,原告甘*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冯**支付预付款、手续费等。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3日,原告甘*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冯**支付了8笔预付款、手续费等共计13700元。但是被告冯**收款后未交付过任何物品,而且拒不退还预付款、手续费,现在被告冯**已经辞职不知所踪。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