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唐**及被上诉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吴**,第三人邱**及其接受班**的委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方平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撤销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原审法院认定韦**未经农合行同意,知道班**有抵押的情况下,仍与班**签订《林*转让协议书》,是错误的。事实是韦**与班**签订合同后,共同到被上诉人处办理解押手续,后双方持农合行出具的《关于同意给予班**办理砍伐证的函》一起到宜州区林业局办理了砍伐证,农合行对班**将林*卖给韦**的事情是知悉的。上诉人于2015年5月21日办理了砍伐证后砍伐时,农合行没有干扰,直至班...(本文书还有3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