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榆中银行)因与被申请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公司)、一审第三人兰州宏胜天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榆中银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理由如下:(一)案涉收购条款系为信托提供刚性兑付的约定,违反了涉及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规定,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第92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备案是委托贷款的必备要件,未依约进行备案,则不应当构成委托贷款。原判决将备案理解为“通知”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三)...(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