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1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对田**作出(2021)司复决****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田**对其所需信息的描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实质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河南省司法厅对该咨询事项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田**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田**继之因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田**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