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儒岩村第四组(以下简称儒岩村四组)诉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于2021年7月15日、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儒岩村四组组长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刘**,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儒岩村四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办合同书并由被告返还土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李*从1990年1月1日起与本组签订合同已有30多年,现在李*不经集体同意私自将集体土地租给外来人员建房约1000平方,合同内说明不能将承包土地建房,现又严重违反合同法,原合同内又有更改承包日期现象,现本组所有群众意见极大,并要求将此合同立即终止,归还原告处理原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双方在1990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2.被告对案涉承包地恢复原状,并交付给原告;3.确认《梧州市苍梧县农业承包合同书》无效;4.确认被告与案外人梁**于2015年6月签订的《农村土地合作经营协议》无效被告李*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将承包的土地租给外人承包的事实事实上,答辩人承包被答辩人的土地后,为搞活经济,在自己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找到梁**合作经营,由梁**出资金,答辩人出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共同合作经营,答辩人承包后与他人共同经营...(本文书还有5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