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安阳分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安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安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997.7元及利息1180.25元、费*1484.96元,共计12662.91元(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此后的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被告赵**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109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开通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