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崔*与被申请人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申请再审称,一、崔**有自家的通行道路,我没有义务在自家地中间再为其留路。崔**家的原住宅院落在我家的东邻,其宅基地记载面积东西13.2米×南北12.5米﹦165m。大门朝南,其通行道路是出大门往西、至西邻东墙外往南是4米宽的道路,直到村规化的东西路上。这是崔**家正常通行的道路。在崔**院落南侧的东西路以南,原水井以东至坑塘是我家祖传的自留地,农村几乎每家每户都有自留地,在规划为宅基地需要建房时才办理宅基证,不需要建房时还归各家各户使用,栽树、种菜等,按传统习惯还是尊重各家各户对自留地的使用权,这在农村很普遍。因为是我家上...(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