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郸城县永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山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郸城县永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上诉人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郸城县永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豫1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理由:一、鲁**并没有按照约定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一审法院按照工程全部由鲁**施工并判决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因为施工进度不一致,施**、进料口洞、进户维修洞需要在工程最后阶段才能进行粉刷,其它墙体可以在二次结构完成后进行粉刷。**号楼的施**、进料口洞、进户维修洞也在合同约定的内外粉施工范围内,但这部分工程以及三个门庭并不是鲁**施工,相应款项应从中扣除,鲁**主张-1-**号楼全部由其施工并进行结算是错误的,鲁**实际施工量和应得施工费实际上并没有最终结算。二、鲁**提供的结算单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鲁**提供的结算单上显示其应得251,183.3元,但该内容...(本文书还有5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