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拒不还款的利息损失6,000元,并继续计算到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侄女在佳木斯市精神病院做编外临时医务工作,原。—2—
告一直希望将侄女转为正式编制。原、被告曾经是同事关系,被告听闻此事后主动找到原告,声称其有能力将原告侄女转为...(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