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庄**与被告(反诉原告)平*长福********(以下简称长福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福公司将长福麒麟海湾地下**层**号车位使用权交给庄**;2.诉讼费用由长福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8日,庄**与长福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庄**购买长福麒麟海湾**幢**层**号房,2015年12月1日交房,逾期交房超过9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340356元,首付450356元,余下89万元申请按揭贷款,工商银行与庄**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本文书还有3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