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广*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浩电器科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天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厨房设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丰浩电器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圣厨房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浩电器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天圣厨房设备公司支付原告丰浩电器科技公司自2019年1月21日计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231105元(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21日计至2019年3月21日的租金按99045/元计算为198090元;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按99045元/月计算为33015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天圣厨房设备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0954.83元(计算方式: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的租金198090元的逾期利息为9542.02元;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33015元的逾期利息为1412.81元;其中2019年8月21日前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后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天圣厨房设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广*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南浦村段32号办公楼**号**层出租给被告作办公使用。租赁期限2015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止,每月租金93000元(不含税),自2018年8月6日开始每年度月租金在前一年度月租金基础上上浮6.5%即99045元。根据《租赁合同》第三条第...(本文书还有7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