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关系,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空仓库交回原告处理;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2430元,水电费208.5元,夜间管理、监控费和垃圾费500元,总合计33138.5元(暂计至2021年5月份);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邱**与被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将座落于梧州市长洲区野芦冲470平方米仓库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前三年的月租金8.5元/平方米,第四年月租金9元/平方米,第五年月租金9.5元/平方米,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租金后用仓库,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另约定水费2.0元/方,电费1.5元/度,夜间管理、监控和垃圾费100元/月。合同签订后邱**将该仓库交由被告...(本文书还有3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