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诉被告窦**、第三人原阳县太平镇盐运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盐运司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第三人盐运司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2020年9月11日签订变压器买卖《协议》无效。事实与理由:被告窦**原任盐运司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多年,2020年被告称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变压器变卖,经协商原被告2020年9月11日达成变压器买卖《协议》,约定村南变压器四万元卖给原告。然而,原告掌管该变压器,却盐运司村委会主张称系国家惠农政策实施农田地变灌溉工程,包括变压器架设用地、各村民组投入劳动力和金钱,案涉村南台区变压器属盐运司村集体所有,非窦**个人财...(本文书还有3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