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鄂温克旗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呼伦贝尔分公司)、被告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被告人寿呼伦贝尔分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人保鄂温克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曙光、刘**,被告人寿呼伦贝尔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鄂温克旗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2.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对案涉食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恢复原状后予以返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人保鄂温克旗支公司伊敏营业部办公楼始建于1993年,建筑面积900平方米。1996年,国家政策体制改革原因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分立,独立经营,对原人民保险公司的房屋及建筑物部分进行拆分。按照上级公司要求,将伊敏营业部办公楼第**层、车*、食堂划转给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层**层归被告人寿呼伦贝尔分公司所有。2009年,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再将伊敏办公楼第**层及食堂划归原告。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寿呼伦贝尔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委托...(本文书还有5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