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鲁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说理不能使人信服。一、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以危房需要收回为理由要求腾房,但一审中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王**也明确需要维修,自行维修,腾房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也将给王**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并未全部要求租户搬离,中排凉仓32间,赵*贤租东2号(3-8)间,而赵*贤右东1号(1-2)、左东3号(9-14)及右邻西(32-36)、西7号(25-28)、8号(29-31)等并未要求搬迁,...(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