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福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福荣村委会)与被告宁安市山市水泥厂(以下简称山市水泥厂)、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以下简称种奶牛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荣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山市水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种奶牛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荣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使用租金126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按照每年18000元计算共计126000元);滞纳金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本金126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7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市水泥厂签订《山市奶牛场与胜利村联营扩建水泥厂协议书》,约定范家乡胜利村出地344...(本文书还有3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