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梁*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坤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1日、7月14日在广西桂中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祝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莫*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补充调取新证据,并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5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199号金喜领***小区第**栋**单元**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被告承担。现原告已经自行一次性还清按揭房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199号金喜领***小区第**栋**单元**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梁*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