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凤阳县裴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裴氏公司)与被告安徽凤阳中亚水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楼铭志、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亚公司**楼铭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亚公司**楼铭志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截至2020年5月31日,利息为252万元);2.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中亚公司**楼铭志、王**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3日,经...(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