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冻结被告盈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潘*、被告盈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1、×××12、20200523001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合同附件;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150000元及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000元(其中,150000元自2020年5月10日起,200000元自2020年5月23日起,100000元自2020年5月24日起,300000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400000元自20...(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