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聚萃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萃阁公司)、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3月5日,胡**要求陈*入伙聚萃阁公司。胡**向陈*陈述,聚萃阁公司只有胡**一个股东,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若陈*入伙出资168000元,胡**同意让陈*占聚萃阁公司40%的股份,且聚萃阁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由胡**负责,胡**每个月都会告知陈*关于聚萃阁公司的经营情况。当日胡**向陈*出具了《东莞市聚萃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声称只要陈*入伙,马上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只要签署了章程,陈*就是聚萃阁公司的股东了。胡**与陈*是朋友关系,已相识十三年之久,且双方之间也有联系,由于对胡**的信任,陈*并未对胡**的陈述提出质疑,也没有对聚萃阁公司的情况提出质疑,于是陈*与胡**于当日在章程上签字摁印。2015年6月30日,胡**发给陈*一份聚萃阁公司的财务概况表,概况表显示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公司每月都有盈利,总盈利120553.9元。2015年8月1日,胡**向陈*邮发了聚萃阁公司3月至8月份的收支明细表,明细表显示,聚萃阁公司一直属于亏损状态,截至到2015年7月,...(本文书还有5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