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7年11月,被告以给孩子过12岁生日为由,向原告借款两万元,保证一个月还清,但至今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不还钱,打电话拒接。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应还原告欠款两万元;2.起诉费由原告承担。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借款给被告两万元。被告住所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