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男,197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涉案房屋查封时,物权归属于石**,预查封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定石**不再享有物权及预告登记效力失效的说法不成立。
1.该房屋己经网签,是能够通过太原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已经由石**进行了网签登记。申请人申请查封此房屋时是合法合规的,而且该房屋已经由石**实际支付房款,并居住。基于此该查封是具公信力的。不能因解除合同,而使查封无效。
2.房屋预告登记是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其他不...(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