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被告太原市汇鑫昶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书中的1386625元借款本金不应由申请人偿还,请求贵院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李**与原审被告太原市汇鑫昶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115万元债务纠纷与申请人无关,二审法院判决由申请人赵**承担此部分的还款责任,不符合本案事实。
根据被申请人李**与保德县慧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该银行申请贷款495万元用于“采购农机用具”,在银行将上述贷款放款至被申请人李**账户后,根据银行监管要求,应当将此笔款项打入...(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