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翟**、王*、张**、郭**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王*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恢复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美桃岭恒大御景湾项目(一期)**幢**房的执行;3.判令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24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店法院依据(2017)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执行属于金钱债权执行案...(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