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再审申请人穆*与被申请人王**、大同县玉鑫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穆*再审请求:1、撤销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王**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大同中院二审判决超出被申请人王**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王**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852425.76元”,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大同县玉鑫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王**支付借款利息3244705.57元。一审判决后王**未提出上诉,而只有被申请人玉鑫公司提...(本文书还有2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