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被申请人在没有交付现金款项及资金来源等多项关键证据,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且这种100万大额现金交易又无任何实质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提供的交付证据仅仅是聊天记录的复印件存在伪造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并没有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做到严格审查之法律规定,在没有尽职调查双方款项交付缺乏真实记录证据的前提下,鲁莽判决,严重适用法律错误。
四、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在一审庭...(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