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牛**、智建德因与被申请人薛**、原审第三人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牛**、智建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停止对位于清徐县美锦大街五交化宿舍**号楼**单元**号房屋(登记门牌号为203)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确认该房屋归再审申请人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6年下半年,申请人与第三人就其所有的位于清徐县美锦大街五交化宿舍**号楼**单元**号房屋(登记门牌号为203)(简称“涉案房屋”)抵顶申请人共102万元借款达成了口头协议。为腾房做准备,第三人于2016年11月30日租赁了武振丽的**室房屋(位于涉案房屋楼下,登记门牌号为**号楼**单元**户)。...(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