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西博瑞泰精线科技有限公司、赵*主张山西大众瑞豪科技有限公司借给山西博瑞泰精线科技有限公司的400万元,系太原市科技局提供的科技成果中试孵化项目的扶持资金,因此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利息和罚息。首先,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成立时生效;其次,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山西大众瑞豪科技有限公司出...(本文书还有3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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