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五台县阳白乡阳白村民委员会及一审被告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孙*宇主审、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经五台县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阳白村商业一条街,2008年3月,被申请人征用再审申请人位于河神爷地北稍的土地0.23亩,并补偿再审申请人5750元占地费,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了四组证据,即1.村委会收取郝*忠...(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