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左**、李**、济宁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孙*宇主审,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1717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在保险限额内少承担359873.34元的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薛**支出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无关,一二审法院不应支持。根据薛**提供的门诊病历及...(本文书还有1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