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阳泉明达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孙*宇主审、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3.原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雇佣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因为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的雇佣关系。首先,2018年3月开始,再审申请人就一直在被申请人处提供劳务,根据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刘**的安排从事...(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