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2,男,196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再审申**田某1因与被申**田某2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孙*宇主审、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关于借名买房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实际出资,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涉案房屋的《矿机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收据、山西省住房维修基金专用票据等购房凭证全部载明购房人、交款人为再审申**田...(本文书还有2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