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6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再审申请人刘*、郭*、郭*因与被申请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孙*宇主审,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郭*、郭*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收集新证据《唐秀英证人证言》《杨*林证人证言》《唐秀英邮储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案外人唐秀英出具的收条显示的30万元并非涉...(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