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周*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讼请求:l、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交付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合同违约金137970元,剩余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为全部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三至实际交付房屋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购房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全部房款42万元,原告在2017年8月25日支付给被告42万元,被告应当遵守合同义务,在2018年6月1日向原告交房,并约定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没有交付房屋,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房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建议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之间的违约金不予支持,2021年6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由万分之三调整为万分之一以下。理由如下:一、原告在2021年6月1日前即委托经营期间没有经济损失,不应计算违约金。被告销售商铺采取的是托管返租购房优惠的政策,因此,原告...(本文书还有5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