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8日,被告沙泉公司与内蒙古三跃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经营沙泉公司。2019年3月28日被告刘**以沙泉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及内蒙古三跃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标授权代工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了产品、生产订单、包装、储*、发货、收货、验货、价格、付款流程等条款,原告同意为被告代理(炫岛冰泉系列包装饮用水360ml、550ml)。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就将108000元的商标授权代工合同诚信保证金交付给了被告刘**,被告刘**称已经将此款给付了沙泉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王**,被告沙泉公司收到此108000元商标授权代工合同诚信保证金后给原告发了500件炫岛牌冰泉纯净水,由于被告生产的炫岛牌冰泉纯净水不符合食品质量要求,被赤峰市食品药监局及敖。-3-
汉旗食品药监局予以罚没。此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108000元合同诚信保证金,但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托给付期限。2019年8月22日内蒙古三跃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变...(本文书还有2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