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与被告陈*、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陈*、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与被告陈*、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陈*、陈**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诉称,2015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陈*代表被告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签订《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辛仓村的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西北面一部分车*厂房及机械设备承包给原告经营服装水洗使用,原告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每年向被告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交纳承包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原告只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本合生效后24小时内原告必须向被告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交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作为保证金。签订合同前,原告为确保能承包到被告车*,经原被...(本文书还有4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