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与被告陈*、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与被告陈*、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陈*、陈**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诉称,2015年1月19日,被告陈*、被告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资金周*。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汇款到被告陈*名下账户后,被告陈*与被告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玉林市中纺服装水洗厂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被告陈*的名下,但实际上是被告陈*、陈*、陈**家庭成员共同经营。被告陈*与被告陈*、陈**系父子关系。被告陈*、陈*、陈**依法应...(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