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尚*工程款7,045,199.38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被告将其承包的盘锦地方大学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内容及范围:1.承包工程为安装工程;2.承包范围为盘锦地方大学1008-d-03、04、05、06、07、08教学楼,距建筑物外墙2米以内的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采暖(包括地热)、通风工程、电器工程(包括电照、动力电部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包文明施工。最终结算价按与业主单位结算金额(含业主甲控、甲指及暂定、暂估价格材料)下浮11%(不含税作为乙方的结算金额),甲乙双方办理完相关结算后,甲方支付乙方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乙方配合甲方同业主办理完工程结算后30天内,甲乙双方办理结算。2012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又签订一份乳胶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项目及范围:盘锦大学(二区)工程d03、d04、g01乳胶漆工程,包工包料,乳胶漆须使用立邦牌、价格不低于6500元/吨;综合单价22元/平方米(含税),暂估合同总价为1,320,000.00元,乙方与甲方完成结算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价款的95%,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二项工程于2013年已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将工程验收资料提交给了被告,但被告没有提供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未向原告披露其与建设单位的结算结果,怠于与原告结算。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共支付工程款8,009,239.00元,尚*原告工程款6,000,0...(本文书还有8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