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郑**、第三人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符**,第三人郑**同时作为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返还广州市番禺区广华北路**号**座二梯**房购房款919985元及相应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清偿日止,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广州市番禺区广华北路**号**座二梯**房增值款188001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被告是第三人的父亲,原告与第三人于2011年8月4日登记结婚。在结婚前,第三人已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屋(广州市番禺区广华北路**号**座二梯**房**楼梯房)。2012年因原告怀上了双胞胎后出现了先兆流产,为了减少上下楼梯的不便,原告与第三人于是商量要购买一间**楼的房屋,不久两人就看中了广州市番禺区广华北路**号**座二梯**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决定购买涉讼房屋。但当时原告与第三人均不是广州户籍,无法购买第二套房屋,2012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只能以被告的名义与原业主签订涉讼房屋的购买合同及办理涉讼房屋过户手续。涉讼房屋的全部房款均是原告支付,原告按照原业主指定账户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支付4...(本文书还有6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