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华荣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与被告河北省芦台农场(以下简称芦台农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芦台农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9932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给付自2021年3月1日至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华荣公司向芦台农场提供了相关款项用于经营。2013年2月26日,双方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确认华荣公司向芦台农场投入资金1379320元,约定合作期一年,期满后返还华荣公司投入的本金。但是,双方并没有任何联合经营的情况,华荣公司只是向芦台农场提供了资金。此后至2020年2月,双方每年均签订一份《联合经营协议》,以延长芦台农场的还款期限。根据2020年2月双方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芦...(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