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三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对原判进行改判;2.三中心提供涉案288元护理费正式收据;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4.补偿上诉人损失费45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母亲在三中心就医,上诉人交给护士长288元,当时没要收据。现在护士长找不到了,上诉人不可能不缴费。
三中心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中心给付张**母亲王*英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21日住院护理费正式收据,金额288元;2.三中心补偿张**损失费5000元;3.诉讼费由三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系王*英女儿。王*...(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