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滕某1变更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被告滕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事前已与他人同居,未婚先孕,××××年××月××日与被告腾通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下了男孩滕某3。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产生矛盾,于2016年2月16日双方到兴业县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项约定:女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滕某3由女方抚养。至今滕某3一直留在被告方**,被告不尽养父义务抚养孩子,受到被告的种种虐待,致使儿子滕某3未能过上幸福生活,原告也对儿子牵肠挂肚,放不下对儿子的思念,为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把非婚生儿子滕某3交还原告生活...(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