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肇源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肇源县残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被告肇源县残联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工资。
补差(2005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计5339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工资补差时间为2005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5年5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至今,于2005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原告工作以来,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一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支付给原告工资补差2021年10月18日,原告向肇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同日肇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源劳人仲不字(2021)第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肇源县残联辩称,1.我单*与原告于201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实质...(本文书还有4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