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3日,被告以天天快递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加盟协议书,私自收取原告保证金10000元。原告事后发现被告不是该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3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如数退回给原告现金10000元时,被告在合同上注明退5000元现金,因原告不愿接受,被告也没有退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现金1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保证金条一份,证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收到原告保证金10000元,2015年3月2日被告在该收条上注明退回保证金5000元。2、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天天快递郑州新郑*司加盟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的情况。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了由原告...(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