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乔**,被告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豫a×××××宝马牌轿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被告以原告丈夫郭*欠其债务为由,纠集他人在新郑*沿河路将原告所驾驶的豫a×××××宝马牌轿车扣留,经新郑*和庄镇派出所处理,至今未归还车辆。原告认为,无论原告是否应该对被告主张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均无权非法扣留原告的私人财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柏*承认原告主张的豫a×××××号小型轿车现在被告处的事实,但辩称其与陈**、郭*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已经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郭*向柏*偿还借款500000元,目前陈**及郭*均被列...(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