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星诉被告信八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星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八一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3日起案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2日,被告因个人需要对外借贷,要求原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出借人刘*红出具18万元的借条,并用原告的房产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信八一未如期偿还债务引发诉讼。经审理判决:原告信星与被告信八一共同偿还刘*丽借款1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原告信星于2015年10月23日向债权人刘*红清偿220000元。该笔债务应由被告信八一承担,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追偿。
信八一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信八一未...(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