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收到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雄安新区容城县南文营村集体土地313.984公顷征收的国务院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和国务院征地审批手续。”2021年3月10日,自然资源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4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检索,自然资源部不存在文**申请的政府信息。被诉告知书于次日向文**邮寄送达。另查,自然资源部以“河西”“...(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