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范**与被告原阳县桥北乡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被告范**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01年2月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赔偿原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了桥北乡范**北地、东地地变一事,并于2001年2月8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由原告方出资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承包修建桥北乡范**北地和东地农田水电灌溉设备,使用权40年。并约定承包期内如发生国家政策性变化有所变动,理赔事项双方协调解决。现目前国家政策变动,需要对所涉地段电力设备进行改造,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直接侵害了原...(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