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斗门县宏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公司”)在1994年2月开始在斗门县井岸镇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井岸城市信用社”)贷款本金共330万元。宏达实业公司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于1998年6月25日与井岸城市信用社签订《关于以房地产抵偿借款的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宏达实业公司用某土地[即珠海市斗门区某土地(地号:440*******************),以下简称“涉案土地”]、桥东阳明新村、金苑花园首层商业铺位共折款4330675元来抵偿欠井岸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本息;其中涉案土地折款2222240元。
涉案土地系由斗门县宏达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房产公司”)于1992年12月1日与白蕉赖家村经济合作联社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受让所得,宏达房产公司于2003年3月3日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宏达房产公司名下。
根据国资委下属企业珠海市斗门区利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的“斗利复字[2002]1号”文件,宏达集团公司承接了宏达实业公司、宏达房产公司的全部人员、资产及债权债务。宏达实业公司、宏达房产公司于2002年11月6日注销工商登记,后宏达集团公司亦被吊销工商登记。
根据利源公司2003年4月3日作出的“斗利复字[2003]2号”文件,由田洋公司承接宏达实业公司、宏达房产公司、宏达集团公司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
田洋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证明》,确认:宏达实业公司于1998年6月25日与井岸城市信用社签订涉案协议是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宏达实业公司将登记在宏达房产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用于抵偿宏达实业公司拖欠井岸城市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已经过宏达房产公司的同意;宏达房产公司是宏达实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复,井岸城市信用社并入珠海市商业银行。2008年底,珠海市政府引入华润集团对珠海市商业银行进行了重组。基于重组的需要,2009年5月,由珠海市政府直属企业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原告),与珠海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其余不良标的资产...(本文书还有8415字未显示)